此外,还有特诏免其一年、两年、若
年乃至终
之役的情况;平民如不服役,可以
钱、
代役;如要免去“正卒”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,则必须买爵。衣
的供应,除没有财产的
隶、刑徒箕由国家统一供应,称“禀衣”之外,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
。军队往往设有“军市”供上兵买卖
品。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,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,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。
征兵制的败坏
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,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。
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
民、弛刑徒等无产者。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蛮反,东汉政府即暮十一郡“麝士”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。
凡选举为孝弟力田、博士弟
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;傅籍的

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,不足六尺者称为“小”,不得服兵役。募兵正式成为一
制度,始于汉武帝。武帝时,对外长期用兵,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
代的时间、人数,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,均己不适用大规模战争的需要。
份低于“士伍”的贱民和
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,即使使从军,也只能作“徒兵”;而
份
于“不跟”者,名籍不列什伍之内,享有免役的特权。例如,建武一十六年公元50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,皆赐以“装钱”。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,是暮民戍守边地的一
制度。外戚、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;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,都有爵位,凡爵在第九级“五大夫”以匕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;
西汉的募兵有各
名称,曰“勇敢士”、“应募罪人”、“奔命”、“亢健”、“应募”等等。至西汉后期,赐爵、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,导致兵源贵乏,已无法正常地征发兵役。随着募兵制的发展,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,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,也仅在临时
征兵时才起作用。西汉后期,军功爵、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。
秦代‘复除’特权主要限定于第五级爵位——大夫以上者,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广宗室”属籍”的皇室贵族。
至东汉初,光武帝对兵役制度
行重大改革,儿乎完全废止r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、卫士、戍卒制度。东汉的
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,个
小农大量减少,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,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
征兵之外,主要靠募兵维持。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。这些人依其等级的
下,分别可以享有复其
、复其家、复其宗族及依附人
等特权。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,自无爵的“士伍”至八级爵“公乘”通称“民爵”,都要服兵役。武帝时又设立“武功爵”,自七级爵“千夫”以下都要服兵役。
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;武帝时又规定纳
婢、纳栗、纳钱可得补吏免役,并创“武功爵”,买爵至第七级“千夫”,与五大夫相等,可以免役。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。王莽时,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、吏民
,名曰“豚突豨勇”,作为对匈
战争的主要兵力。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,如灵帝中平末,广陵郡“若动椁鼓,可得二万人”;又,“县在边垂,旧制令
一人,
弓弩以备不虞”。西汉初,徭役制中的“更卒”之役已
现募人代役的制度,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,平价每月
钱二千,谓之“践史”。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平时,在战时尤其是遇“大役”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,随时可能逾制征兵。
东汉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。东汉少数民族兵称“夷兵”,是军队中的常员,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,编在军队中领受“牢直”、“廉赐”,成为一
常备的雇佣兵。在兵农合一制度下,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
分
资以外,还有自带的
分。由国家供应的
分包括武
装备和军粮。秦汉时代武
由国家统一
理,士兵
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,退役时上
国家。低级官吏中县、乡的“三老”免役;
爵的“士伍”、一级爵“公士”至四级爵“不更”不更仅免其“更卒”之役,不免其兵役。
于是,正常的戍五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,征兵制逐渐衰落。
秦汉征兵制,是以
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
小农为基础的。此外,
纳粟、帛、资多者也可以复其。秦代兵役制度对仔
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:《戍律》称:“同居母并行。”即每
中已傅男
不同时服兵役,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,以保证农业生产的
行。免役特权
汉代,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,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:宗室、王
侯的宗族皆列
“宗正”的“属籍”,永不服役;武帝以后,个
小农大量破产,沦为
民、
隶、依附民、租佃小农、雇佣劳动者,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
齐民大大减少,而豪
殷富之家则通过纳黄、纳粟、献
婢等各
方式取得复除特权。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
征兵,不为常制,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。一般情况下国家“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“,供应军队,但也时有“自费”军
的情况。募兵制的推行
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,称为“赏募钱”或“赏真”,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。
至东汉,爵秩制度徒
形式,对服兵役者
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。征兵制对服役者的
条件有明确规定。傅籍时
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“罢耀”,只服劳役,不服兵役。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;国家供应军粮称为“禀”,或称“禀军中”,依爵秩
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
下,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。